《杏坛镜鉴》——江苏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例警示录
发布时间:2019/1/7 14:07:53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5469次
《杏坛镜鉴》
——江苏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例警示录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教育系统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依然很重。现将近年来全省教育系统查处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违规违纪案件警示如下。
案例一:
张雄 对党不忠隐“绿卡” 肆意妄设“小金库”
张雄,1955年出生,曾任南京体育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正厅级),经查,张雄违反组织纪律,持有美国绿卡未向组织报告;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领导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非本人经营的财务,接收礼金,违规领取津贴;违反规定,侵吞、骗取公共财务,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予以张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7年4月,张雄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二:
王生 私欲膨胀“一言堂” 以权谋私毁终生
王生,1958年3月出生,江苏省启东中学原校长、党委书记,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特级教师。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挪用公款,并在工程建设、新生招录、合作办学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务。
2016年8月,王生因犯挪用公款、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例三:
邢道乾 疯狂造假欺骗组织 心存侥幸藐视法纪
邢道乾,1962年出生,江苏省洪泽中学原校长(副处级)、党支部副书记。邢道乾违反组织纪律,多次伪造证件,编造和篡改干部档案,为自己及家人谋取利益,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违规录取亲属;骗取事业单位编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物140余万元,挪用公款四百多万元。
2016年,邢道乾锒铛入狱,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四:
梁龙卫 雁过拔毛三日一收 小官巨贪终酿大案
梁龙卫,1964年出生。2001年至2014年3月,在担任睢宁县民政局副局长、双沟镇党委书记、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合计人民币891万余元,并为相关人员在承接工程及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在任教育局局长7年期间,受贿860余笔,平均3天受贿1次。每次1万余元。
2015年3月,睢宁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梁龙卫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303万元。
案例五:
褚志愿 利欲熏心滥用权 交友不慎入歧途
褚志愿,1964年出生,昆山市教育局原局长,党委副书记。2001年至2016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90万元,并为行贿者谋取利益。2016年2月15日,大年初八褚志愿接收组织调查,被调查前的一周恰逢春节,此时的褚志愿早已完全无视纪律约束仍然在昆山几家饭店接收宴请,全部是昆山某中学校长买单,甚至在被调查的当天,他随身包里还放着别人送的所谓的新年礼物,包括厚厚的一叠红包、5000元的购物卡等。
2016年2月,褚志愿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以上案例请各支部(总支)以案说法,认真做好警示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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